(責(zé)zhài:通“ 債 ”。)
免除舊債。
《國語·晉語四》:“公屬百官,賦職任功,棄責(zé)薄歛,施舍分寡?!?韋昭 注:“棄責(zé),除宿責(zé)也?!?/p>
《漢書·高帝紀上》:“歲竟,此兩家常折券棄責(zé)。” 顏師古 注:“以簡牘為契券,既不徵索,故折毀之,棄其所負?!?/p>
《續(xù)資治通鑒·宋神宗熙寧十年》:“所灌縣郡,蠲賦棄責(zé),流民所過,毋得征算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