猥褻指性交以外的淫穢性的下流行為。具體表現(xiàn)為行為人為了追求性的刺激,以滿足其變態(tài)性欲,對他人的身體進行摳摸、摟抱、雞奸等等。相關罪名有強制猥褻、侮辱罪、猥褻兒童罪。對未滿14周歲的兒童實施猥褻的行為,即使未成年人自愿,也可視為猥褻。
目前法律沒有對猥褻下明確的定義,猥褻行為的判斷同社會習俗關系很大。性行為的道德標準與可以暴露的程度,由不同社會的性文化主流決定。
廣義的猥褻包括除強奸、亂倫外所有妨害社會風化的色欲行為,如雞奸、獸奸、當眾手淫等。
狹義的猥褻包括公開暴露生殖器官,強制在對方性感區(qū)進行摳摸、摟抱、吸吮、舌舐等行為。
1997年修訂的刑法典從原流氓罪中分解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、猥褻兒童罪,開設立猥褻罪的先例。它與原流氓罪的主要區(qū)別是:侵犯的客體是健全的性的風俗和秩序而非社會公共秩序,犯罪對象一般特定,主觀上具有尋求刺激、興奮,滿足性欲的目的而非尋求其他精神刺激的目的。后在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中修改“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”為“強制猥褻、侮辱罪”,犯罪侵犯的對象為他人或者14周歲以上的女性。
猥褻是一個漢語詞匯,讀音為wěi xiè,意思為做下流的動作,或形容某人猥瑣的模樣,通常與性騷擾聯(lián)系在一起;亦可作動詞,為做下流的動作,《虞初新志》等均有記載。